第十四条

有效

选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人;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