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