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