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