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