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