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