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