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