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