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社会行动第七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