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社会行动第七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倡导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鼓励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