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