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社会行动第六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体系,以城乡居民喜闻乐见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生物多样性日、黑土地保护日以及全国节能、节水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