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及时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