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