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