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