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