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本省应当加强与周边相邻省区区域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对跨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行为及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联合排查、联合执法、协同处置。建立跨省区域生态补偿和科研合作机制,提高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