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