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