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