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