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