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