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需要,在接近或超过环境容量上限的重点区域和流域,确定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