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科学分解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