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科学分解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