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需要,在接近或超过环境容量上限的重点区域和流域,确定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