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