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其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