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其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