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恢复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防护林体系建设,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严格管理森林采伐和林地征用占用,保护、培育和恢复森林资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