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恢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鼓励发展绿色矿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