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恢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国土空间的规划管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和考核监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组织开展土壤修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