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控制指标,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生态基流。

加大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涵养和保护,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依法实施退耕还河、还林、还草、还湿,严格控制水土流失,加快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