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资源节约优先,改善资源利用结构,推进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强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生态环境恢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