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恢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资源节约优先,改善资源利用结构,推进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强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生态环境恢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