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恢复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防止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破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