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空间管控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并监督保障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