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域、流域、阶段确定环境质量目标,划定环境质量底线,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准入和环境质量底线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