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空间管控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合理布局生态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