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合理布局生态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