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空间管控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求,实行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依法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和任意改变国土空间用途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