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因素,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强规划衔接,实行多规合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