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