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