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科学设置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