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