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