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职称评定、学科建设等方面享有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