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本地区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省、市、县名中医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带徒授业。带徒授业情况按照规定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相关依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