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基层中医药人才扶持政策,在基本待遇、科学研究、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定向培养、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招聘中医药人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