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基层中医药人才扶持政策,在基本待遇、科学研究、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定向培养、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招聘中医药人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