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西医学习中医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