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完善中医药院校教育体系,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举办中药种植、中药生产加工等专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