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