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